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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泥行业结构
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苏政发〔2006〕15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水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水泥行业为苏州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另一方面,水泥行业固有的生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水泥生产企业装备水平低,能耗高、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泥生产企业规模小。目前,我市共有水泥生产企业35家,其中水泥厂5家、粉磨站30家。但年产100万吨水泥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仅有4家,占总数的11.4%;而年产小于20万吨的达15家,占总数的42.9%。二是装备落后。全市水泥生产企业有水泥窑23台,其中机立窑15台,占总窑数的65%。全市水泥生产企业有球磨机118台,其中φ2.6m以下的87台,占总台数的73.7%。三是能耗偏高。目前,我市水泥生产企业日产2500吨窑外分解窑每吨熟料标准煤耗为114.8公斤,机立窑每吨熟料平均标准煤耗139.4公斤,而新型干法窑每吨熟料标准煤耗标准不超过110公斤,机立窑每吨熟料标准煤耗不超过130公斤。四是产能过剩。据调查,我市年水泥需求量为1000~1200万吨。到2006年底,我市水泥生产能力已超过2500万吨,但当年全市水泥生产量为1367万吨,运转率仅为54.7%。五是布局不合理。目前,除古城区外,五个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均有2家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布局较为分散;厂点分布不尽合理,有些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有些位于城镇建成区。因此,加快推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是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水泥行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结构调整工作,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按照“调整结构、满足自给、淘汰落后、节能减排”的指导方针,对我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实施调整改造或关闭淘汰,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到2010年9月,压缩水泥生产能力800万吨,全市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在1700万吨左右。
(一)调整改造类
1.目标:
(1)水泥粉磨站采用φ2.6m以上的球磨机;
(2)水泥粉磨站年产水泥达到60万吨以上;
(3)年产42.5等级及以上水泥占企业加工能力的60%以上;
(4)水泥散装率达到70%以上;
(5)提高高强度、高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的生产能力。
2.措施:
(1)对年产60万吨(以生产能力和2006年产量为准,特种水泥除外,下同)及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予以保留;
(2)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等五市保留的水泥生产企业不超过2家;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保留的水泥生产企业不超过1家;
(3)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按期换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二)关闭淘汰类
1.对象:
(1)φ2.2m以下的球磨机;
(2)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和城镇非工业规划区内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3)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机立窑等落后工艺装备。
2.措施:
①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质监、工商、税务部门按关闭企业有关规定处置;
②不得换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③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且列为当地关闭淘汰的水泥生产企业,允许企业生产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日期,到期不予以换发。
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转移和销售。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和换发生产许可证而自行建设、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三、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
(一)布局与投资
1.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合理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加大现有水泥生产企业重组力度,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引导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在水网运输条件较好,粉煤灰、钢渣等废弃资源比较集中的地方,在淘汰现有规模小、耗能高的粉磨设备前提下,保留的水泥生产企业要提升改造现有水泥粉磨生产线。
(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
1.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达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在2008年底前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每吨熟料能耗不超过110公斤标准煤,石灰石资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业废渣年利用量逐年提高。
3.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且熟料发电量≥28KWh/t。
4.到2010年,水泥生产企业的综合能耗必须达到年均下降5%(以2005年为基准)的目标要求。
5.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4915-2004)和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除尘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噪音控制管理,粉尘排放控制在50mg/m3以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必须逐年削减。在污水排放与水循环控制方面,生产废水、生活用水实行深度处理、中水回用的闭路循环,循环水利用率超过90%。厂区内应确保15%的绿化率。
(三)工艺、装备与质量保证
1.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要具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基地,并有10年及以上长期供应合同(或协议),确保提供数量、质量稳定的原材料以满足企业生产的要求。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中央控制室,以中央集中控制手段为核心,对水泥生产的原料均化、生料制备、熟料锻烧、熟料冷却、水泥粉磨及储存进行有效的集中控制。
3.水泥生产企业要具备原材料预均化,储存、混合、成品均化、储存等功能完善的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储存成品水泥的储库必须配备能满足均化要求的均化设备,成品水泥在散装装车或包装以前必须经过均化。
4.原料配料必须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秤应精确可靠,定期标定。如采用自动控制的混料系统,其混合的均匀性应不小于99%。混料机的生产能力要满足生产和质量要求。
5.水泥生产企业磨机φ≥2.2m,改建项目磨机φ≥2.6m。
6.水泥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通过ISO9001认证。
7.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并取得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发放的化验室合格证。
四、加快推进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各地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对本地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提出分类调整意见,提出保留、重组和关闭的具体企业名单,明确调整方向。
(二)强化企业认定管理。严格执行省有关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对被列入关闭淘汰的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被列为关闭的水泥生产企业不再换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严格限制机立窑水泥在建筑市场的使用。对政府性建设工程、城市高层住宅、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基础和结构部分(包括大、中型工程所使用的承受荷载的预制构件)必须使用新型干法工艺生产的水泥,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把施工进货检验关和监理关,防止不符合要求的水泥进入上述工程。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检查力度。
(四)加强对环境影响的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水泥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加大监督力度,对超标排放、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水泥行业协会要加强水泥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推广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帮助落后企业改进管理、挖潜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