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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07〕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范整治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是指对中心城区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较差、问题比较突出、房屋相对集中的老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条 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与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管线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需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区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市整治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综合整治的地点、内容、整治方案及资金计划。
第七条 整治方案设计应以人为本,以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为基础。整治方案经市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对整治项目申请立项。
第八条 整治方案由市整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各区整治办在整治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整治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整治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九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各区整治办应在整治小区成立综合整治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工种施工期间的衔接和配合,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整治资金实行扎口管理。
第十一条 整治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内容、开工及竣工日期等在整治区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施工前现场交底制度。由现场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施工中的工程量、材料、质量、安全及资料等要求向施工单位交底。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现场管理例会制度。现场办应当对施工中各个环节的配合以及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进行协调。协调一般以例会方式进行,例会每周至少召集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量变更会办制度。项目实施必须按图施工。工程变更应由现场办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方签证,经市综治办同意后方可变更。工程量变更应由施工方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方审核,现场办经过会办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建立工序质量验收制度。施工方进行后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对前道工序自检合格,报监理方验收通过。施工方提出验收要求时,监理方要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及举报制度。现场办可邀请居民代表参加建筑材料、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对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落实工程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足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工程监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完整内业资料,对每道工序的验收做好书面记录。严格控制工程量签证,认真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进场建筑材料按规定现场见证抽样。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指定场地堆放,严禁乱堆乱放,施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严格控制施工工期,严禁中途无故停工。施工期间,应避免影响居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当尊重现场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二十三条 现场施工队伍宿舍内要保持文明、整洁、通风,杜绝私拉乱接电线现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灶和电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必须按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和《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见附件1)执行。新建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竣工后,由区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标准》(见附件2)进行综合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工程预算;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名单;
(三)“三材”质保书(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五)工程质量报验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七)监理资料、竣工图、决算;
(八)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小结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施工单位自验表、区整治办验收合格表。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整治工程,由验收方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整改意见或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必须重新进行验收。
第五章 长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必须实施长效管理。长效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经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苏州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由居民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以上两种管理形式都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应当由所在街道设立物业服务中心,对小区进行长效管理。
第三十条 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道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养护、路灯、公共卫生设施、生活垃圾清运等原有的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经费渠道不变。
第三十一条 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各住宅小区的业主管委会按照《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附件3)的要求,签订长效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综合整治后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经营性收入,如车位停车费、房屋租金、广告费等,应当用于本小区公共服务。
各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当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调整公共服务费标准,努力实现收支平衡,逐步创造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的新建配套用房应首先满足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占小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要求。按7‰计不足部分,应从该小区现有的街道办事处其它配套用房中调剂到位。新建配套用房的建设费用纳入综合整治资金。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四条 凡未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和各种规约,物业管理用房未落实到位的,其综合整治验收不予通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资金按照7∶3比例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邮政信报箱费用市、区邮政局各承担三分之一)。整治资金按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整治办应在当年综合整治计划确定后,尽快将整治项目资金概算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待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区整治办根据项目经费计划编制整治项目的具体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并申请进行财政评审编制标底,预算不得突破项目经费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各区整治办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再由市财政局下达整治项目预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项目,项目资金将不予拨付。
第三十九条 如发生不含在招投标范围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其结算价应按照中标单位报价的综合下浮率进行下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45天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移交全部结算资料。移交后不得再行增补,因结算资料不全引起的结算造价误差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十条 超期移交结算资料的施工单位应向区整治办支付5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结算核减额超过7%部分,施工单位应按核减额的4%支付审计经费,由区整治办在应付工程款总额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预算中未包含但确需调增的项目,其费用在总预算金额5%以内的,由市整治办审核后实施;超过5%的,须经市整治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按正常程序报批的新增项目,费用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区整治办应于每月月底提出用款申请(须附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支付凭证(令)),经市整治办审核后交市、区财政局作为付款依据。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款拨付控制在完成工作量的70%以内。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市财政评审确认后,各区财政局可拨付至工程总价的95%,预留5%质量保证金。绿化工程拨付至总价的90%,预留10%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移交各区并在1年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相关部门签证后,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各区整治办提取的管理费应以财政评审后的结果为计提依据。
第四十五条 综合整治经费中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中标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拨付到各区财政局,最后根据财政评审结果与各区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附件:1.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
2.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3.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
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
1.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
一、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值班制度,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要建立台账。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图必须上墙公开。
(二)现场维修电工、架子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卷扬机、砂浆机、搅拌机等施工机械的操作工都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必须做到“五牌一图”齐全,色标、牌图的定位、设置合理正确。
(三)施工脚手架应按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GB15831)的规定搭设;脚手架钢管应符合国标(GB/T700)中Q235-A级钢规定的要求;脚手架扣件应符合国标(GB15832)规定的要求。基础、搭设、拉结、剪刀撑、围护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井字架搭设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搭设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检测合格并报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类施工机具设备进入现场必须有设备完好合格证。施工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配置,严格遵循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原则。
(六)一个施工区使用50KW或5台机械以上的,必须有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并报项目总监审核后方可实施。施工照明应有专门回路和漏电保护措施。各类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后,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禁止使用多功能木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或保护接零措施。现场动火作业,要分级实行“动火证”制度,氧气、乙炔气瓶存放间距必须大于5米,与动火点必须大于10米。
(八)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低挂不得低于作业面1米)。临边、洞口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建筑材料
(一)钢材必须采用正规工厂生产、有出厂质量证明书(质保书)或试验报告单的产品。钢材进场后须按批号及直径分批取样复试,同型号规格每60吨为一批(力学试验)。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等异常情况,必须做化学成分检验。
(二)水泥必须采用正规工厂的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复试报告(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现场监理见证取样。当使用时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未经复试合格不得使用。
(三)拌制混凝土,施工单位应提供配合比单,现场计量(磅秤、黑板、标明配合比)。在28~30天(不大于31天)内进行制作试块,由监理见证、送验,检测中心进行试块检测,提出报告及质保资料。
(四)防水卷材,必须有厂方提供的质保书或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卷材取样须按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进行抽样,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五)塑钢或铝合金门窗,必须有厂方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或省、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鉴定报告)、合格证、验用证和材料(塑框、衬钢、玻璃、固定件、玻璃胶等)的质保书。监理现场见证抽样检查(阻燃性、衬钢、外观及气密性、渗水性、强度等)。
(六)外墙涂料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采购涂料应满足建设方指定的品牌。供应商应提供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三、修缮工程
(一)屋面
1.平改坡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图纸中的细部构造进行会审,审查承包方的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特别是审查细部构造的施工方法。
2.桁条间距应根据瓦的规格和屋面坡长确定。桁条应分档均匀,搁置点不小于10厘米并与墙体连接牢固,伸入墙体部分应涂防腐剂。材质和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合成树脂瓦搭接横向不得小于10厘米,竖向不得小于15厘米,间距均匀,表面顺直,钉接牢固,封固严密;屋脊和斜脊无起伏现象。
4.平顶屋面防水层施工,必须将原防水层清理干净,做到无灰尘、无起砂、不积水,保持基层面干净平整。
5.刷冷底子油一层,SBS单层防水卷材热熔铺设。搭接部分横向不得小于7厘米,竖向不得小于10厘米,并进行封缝处理。女儿墙等翻边处高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做汎水处理。
6.屋面架空板施工,须按图(苏J9503-22)标准施工,架空高度不得低于15厘米。
7.屋面防水细部构造施工时,必须实行监理人员旁站,并做记录。在屋面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淋水检验或雨后检查。
8.屋面避雷装置缺损的要修复。原未有避雷装置的,有条件的要安装,接地装置应焊接牢固并通过检测。
(二)砌体
1.施工单位应提供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监理人员要随机抽检现场砂浆配比计量,以保证砂浆的强度及良好的粘接性和砌筑和易性。
2.砌体(不包括空心砖砌体)砂浆必须密实饱满,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3.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好后3小时和4小时内用完。当温度高于30℃时,则必须分别在2小时和3小时内用完。不得用初凝后的砂浆加水搅拌后再用于砌墙。
4.屋面平改坡的墙体轴线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轴线偏差不得大于1厘米。连接部位必须牢固。
5.新旧墙镶接时接槎应平顺严密,交接处每30厘米必须抠槎一处。砌体表面平整度每2米范围内偏差不得超过1厘米。
6.窗台口要用C20细石砼现浇80毫米厚的砼窗台梁,内加2φ8钢筋,两端伸入墙体不少于24厘米。以防止窗台淋雨后出现八字形斜裂缝。
7.砖墙与柱拉结筋伸入墙内长1000毫米,末端做成弯勾,一砖墙放2φ6,沿高度每500毫米一档。拉结筋深入柱内250毫米。
8.严禁在规范、规程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墙体或有关部位设置脚手眼。每天的砌筑高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外墙脚手洞,内侧用砂浆和半砖堵严,外侧用C20细石砼堵死。
(三)粉刷、门窗
1.脱壳、剥落、风化、裂缝或渗漏的墙面,必须铲除重粉。粉刷的面层应无脱皮、空鼓、裂纹,接搓平整,线角顺直,色泽均匀。粉刷工艺效果应与原粉刷层保持一致。粉刷层干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修补粉刷层在2米范围内立面垂直度不得大于0.8厘米,阴阳角垂直度和表面平整度不得大于0.2厘米。
3.安装塑钢门窗框,原窗洞四周墙体损坏部位必须处理好,粉刷层要铲除重粉。四周必须柔性连接并留槽口,用密封胶填平压实。
4.塑钢窗安装必须横平竖直,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得大于0.3厘米,垂直度不得大于0.2厘米,水平度不得大于0.3厘米,竖向偏差不得大于正负0.5厘米。
5.安装木门窗框应正直、牢固。与墙面相接部位必须涂防腐剂,并安置木砖。扇与框的上坎缝不得大于0.25厘米,下坎缝不得大于0.35厘米。
6.修理加固门窗,应做到框扇牢固,镶接平服严密,开关灵活,每扇留缝均匀,五金件配置全。
7.油漆施工,应按定额标准内容施工,并应做到每幢房屋颜色统一。基层表面的油、垢、锈迹清理干净,腻子刮嵌密实、磨平,施工做到一底二面。
8.油漆面层涂刷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脱壳、流坠、皱皮。油漆施工中不得污染居民窗户和阳台上的其它外露物品,施工后五金、玻璃揩擦干净。
(四)上、下水管道
1.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程给排水施工图纸、资料,找出关键部位、关键节点,明了设计意图和特殊要求。
2.施工前应检查进场使用的给排水管道材料、设备和附件的出厂合格证,其质量、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或部颁标准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3.各种管道隐蔽工程,必须分部位在隐蔽之前进行检查,做好试水、试压工作,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后方能进行隐蔽。
4.所有承压管道,在安装完毕后都应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全面检查系统管路上有无渗漏现象,做好管道试压记录。排水管道要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和设计地面相平。灌满后保持5分钟,水面不下降为合格。
5.生活污水、废水主立管和排出管,应做通球试验,检查可能存在的堵塞,保证管道的畅通。若有埋地金属管道,都要做好防锈保护工作。
四、道路工程
(一)路基
1.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道路工程开工报告》、现场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人员配置等,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2.严格控制回填土土质,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殖土、生活垃圾土、冻土块及有机物质等;超过10厘米粒径的土块应打碎使用。控制回填土的含水量,必须保持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
3.控制每层土的虚铺厚度,使每层土压实后厚度不大于20厘米。碾压工作应自两边向中央进行,一般碾压重叠宽15~20厘米,碾压5~8遍至无显著轮迹且达到要求密实度为止。
4.压实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抽样进行压实度试验,符合设计文件中回填土的压实度标准后方能进行下一层土的回填工序。
5.填至土路基顶面后,经检测单位进行复测路面中线高程、平整度、宽度及横坡,并测土路基弯沉值,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后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控制二灰碎石混合料配合比、拌和、运送、摊铺、碾压。混合料存放时间应根据不同气温和混合料的硬结时间而定,一般不得超过7天。
7.混合料摊铺前应在土质基层上适当洒水以保持潮湿;要求做到机铺人平,严格控制平整度。碾压每层混合料压实厚度最大不宜超过20厘米,也不宜低于10厘米。
8.施工方必须做好二灰碎石的养护工作。
(二)路面
1.严格控制沥青面层的中线高程、路拱及平整度,以保证面层的厚度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2.侧石、缘石、人行道板等预制件的半成品规格及外观质量及预制件砌筑的水泥砂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定。
3.现浇混凝土路面所用水泥、集料、砂的规格及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定,对强度、配合比等进行试验。
4.预制件的半成品在安砌(或铺筑)完成后,应及时对侧石、缘石、人行道外观、外型尺寸等进行检测。
五、绿化工程
(一)土质
1.严禁种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若遇有不透水层必须根据不透水层所在土壤深度分别采取粉碎、穿孔、开排水沟或垫碎石等措施。
2.大型机械碾压过后的土层必须用旋耕机或经总监同意的其它机械翻耕,深度不得小于30厘米,并结合人工打碎,土粒直径不得大于2 厘米。建筑垃圾太多的土壤或含有有害成份的土壤必须局部或全部换成种植土。
3.种植土必须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栽植物生长。种植土回填结束,上覆5厘米营养土(东北泥灰土);草皮种植区上覆5厘米疏松基质层(河沙与东北泥灰土按7:3的体积比构成)。
4.种植土土层厚度必须满足不同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的需要。
(二)植物
1.绿化植物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应出示苗木出圃单,外地苗木必须出具树木检疫证明。有严重病虫害、草害的,予以退苗。
2.植物材料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略有宽余,修剪后确保规格要求。
3.乔木要求树干挺直,树皮无破损,树冠完整,不脱脚,生长健壮,根系发达,树冠丰满,长势良好,不偏冠,土球完整,包扎牢固,根系不得裸出土球。
4.灌木要求冠幅圆满,无偏冠、脱脚,骨干枝粗壮有力,土球完整,包扎牢固,同时必须满足高度、蓬径、地径、土球大小的指标要求。
5.球类要求枝密叶茂,冠形圆满,满足高度、蓬径、土球大小的指标要求。
6.色块植物必须生长健壮,分枝宜多,冠形圆满,不脱脚,无病虫害。同时,必须满足高度、蓬径、土球大小的指标要求。
7.二年生草本花卉苗必须是移植的壮苗(高度视品种而异)、叶茂,根系完好无损,要有3~4个以上的分蘖。同时还必须满足高度、蓬径、或分蘖量的指标要求。
(三)种植
1.植物种植点放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放样偏差不超过5%,并标明定点位置,树种名称、规格。
2.乔木土球挖掘规格:土球直径(厘米)按胸高直径的8~10倍,土球厚度一般为土球直径的三分之二。
3.灌木土球挖掘规格:土球直径(厘米)冠径的60%~80%,土球厚度按冠径的60%控制。
4.树木种植坑(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坑(穴)直径大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约40~60厘米,深度同土球或裸根系的直径,但必须松翻底土10~20以上,坑上下垂直。
5.树木土球必须用草绳包扎,名贵大树土球除了用草绳缠绕,还必须用细麻绳等加固包扎。
6.树木加固应满足以下规定:
(1)乔木胸径5~10厘米,采用扁担架加固;
(2)乔木胸径10~20厘米,采用井字架加固;
(3)乔木胸径20厘米以上,采用钢丝绳三角形固定。
(四)挖掘
1.挖掘裸根树木一定要用锐器,不得强拉或劈断,尽量保护毛细根。挖掘带土球树木,用锐利铁锹,保证土球不松散,在整修土球时必须先扎腰箍。
2.树木的装运必须轻抬轻放,保证土球不破碎,根盘无损伤。
3.树木种植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管,如遇恶劣天气,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树木土球,裸根苗木必须当天种植完毕,否则必须做好假植处理。
4.树木种植时的修剪应按规定进行。常绿针叶树不宜修剪,只剪去病虫枝、枯死枝、过密枝与轮生枝、下垂枝和机械磨损枝。
(五)草坪
1.种植放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草坪播种、植生带铺设、喷播,种子发芽率必须达到95%。
2.草坪种植要充分利用原地形实施自然排水;草坪土的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
3.草坪土中的杂草多时可用低毒的化学除草剂,并捡净土壤中的杂草根等垃圾。
六、小品工程
(一)块料铺设
1.地砖铺设应按规范或设计要求将原土夯实,将沙子均匀铺于基础表面(约2.5厘米厚),并注意不损坏整平好的基础层。
2.将地砖按图纸上的图案铺置,注意保证图案线条的规整。地砖间距为2~4毫米,边缘部分需用按所需角度切好的地砖铺置。
3.使用1360~2270公斤高频小振幅整平机将地砖整平,并振入沙子。通常整平2~3次。振动平整后,将沙子扫入地砖之间的缝隙直至填满为止。距边缘1米距离以内的部分不要使用整平机整平。
4.全部完成后,将剩余的沙子扫净。完成后的表面在3米的直线距离内偏差应小于10毫米。地砖的整个水平高度应比相邻下水口或下水管高出4~6毫米。
5.天然石块铺设,应按规范或设计要求将原土夯实,加铺20厘米的碎石垫层,或使用水泥砂浆灌实。天然石块定位在设计要求的位置后,石块间的缝隙用水泥砂浆填实。工程完成后将石块清洗干净。
(二)组合假山、喷泉
1.假山运送到现场后,必须根据场地条件、现场环境和假山位置,再次进行现场设计和调整,以确定假山的组合方式。应当根据景观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组合假山。
2.假山组合过程中,要根据观赏、倚坐、山洞等不同用途,分析受力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放与组合,确保结构安全。
3.喷泉应设配水管、回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配水管泄空设施,回水管上应设滤网。喷泉配水管宜环状布置,配水管水头一般宜采用5~10毫米/米标准。
4.喷泉的配水管道接头应严密平滑,管道变径处应采用异径管,管道转弯处应采用大转弯半径的光滑弯头。喷嘴前应有不小于20倍喷嘴口直径的直线管段或设整流装置。
5.喷泉的每组射流应设置调节装置。
2.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一、房屋修缮
(一)整治方案合理可行;
(二)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修缮,正常使用;
(三)房屋结构安全,屋面、外墙不渗漏;
(四)楼道电子防盗门安装率100%;
(五)外观整齐整洁,符合城市形象要求;
(六)施工、竣工资料齐全;
(七)施工质量、保修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二、市政道路
(一)整治方案合理可行;
(二)消防通道符合要求,上下班高峰时的道路畅通;
(三)汽车通道宽度不低于3.5米,自行车通道宽度不低于2米;
(四)道路、道板、侧石平整完好;
(五)雨、污水排流畅通;
(六)施工、竣工资料齐全;
(七)施工质量、保修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三、绿化整治
(一)整治方案合理可行;
(二)不合理的树木调整移植,原有绿化进行修饰;
(三)整治后绿化面积应增加;
(四)在小区内建设组团绿化(小游园),合理美观;
(五)树木不妨碍居民生活,居民有适当的健身和休闲场所;
(六)施工、竣工资料齐全;
(七)施工质量、保修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四、长效管理
(一)已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和各种管理规约;
(二)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管委会已参照《苏州市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签订长效管理服务合同;
(三)居民所缴纳公共服务费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如车位停车费等向小居民公示;
(四)物业管理用房占小区总建筑面积7‰比例要求配置到位。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五)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账物相符。
五、环境整治
(一)建成安全型封闭住宅小区;
(二)拆除妨碍小区道路、景观、侵占绿地的违章建筑;
(三)清除小区内的临时店铺、摊位;
(四)增加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缓解居民停车困难;
(五)供水、供电、通讯、电视等管线有序美观,有条件的全部入地;
(六)小区主要出入口安装安全技防设施。
六、资金管理
(一)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二)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申报规定;
(三)严格执行工程付款手续规定;
(四)项目概、预、决算报财政部门评审;
(五)预算不大于估算,决算不大于预算;
(六)总资金不超过总预算。单项资金不超过单项预算的10%。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竣工验收表
名称
内容
分值
得分
备注
房屋修缮
房屋整治方案
1—5
屋面工程质量
1—5
墙体粉刷涂料质量
1—5
竣工资料
1—5
市政道路
道路改造方案
1—5
路面施工质量
1—5
雨水、边井施工质量
1—5
竣工资料
1—5
绿化景观
绿化景观方案
1—5
树木种植施工质量
1—5
景观施工质量
1—5
竣工资料
1—5
长效管理
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1—5
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
1—5
目前管理状况
1—5
管理台账
1—5
环境整治
总体环境
1—5
拆除违章建筑
1—5
小区配套建设
1—5
管线安排
1—5
经费管理
概、预、决算管理
1—10
资金变更管理
1—10
资金拨付管理
1—10
合计
23—130
评委: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
3.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
一、接待
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予以公示。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接待业主时主动、热情,称呼恰当,语气诚恳,耐心细致,使用文明用语。
二、安全防范
(一)基本要求:专职安全护卫人员,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能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当班时佩戴明显标志,不从事与安全护卫工作无关的活动。交接班制度完善,并有工作及交接班记录。 配备有安全护卫工具。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学习,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二)门卫: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班看守,次出入口每日6:00~22:00有1人值守。按照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谢绝未经批准的商贩入内,大件物品搬出实行登记,实施交通指挥与疏导等工作。
(三)巡逻:制定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至少包括火灾、爆炸、安全疏散应急等。安全巡逻有记录有检查。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4次,夜间巡逻次数不少于6次,重点部位、重点时间以及特殊情况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警方与服务中心。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防止事态扩大,协助保护现场和证据。接到报警信号,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予以恰当的紧急处理。
(四)其他防范措施: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建立设备室、垃圾房、杂物房巡查、钥匙管理及登记制度。
三、清洁管理
(一)共用楼道保洁:每周打扫1次各楼道。有条件的每季度擦1次楼道门窗玻璃。楼道顶面无蜘蛛网、灰尘。
(二)小区公共厕所卫生间保洁 :保持公共厕所的日常清洁(内容包括:通风换气;冲洗洁具;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垃圾和消杀),做到室内无明显异味、臭味,地面无明显污渍、积水,天花板、墙面无蜘蛛网和积灰,目视墙壁干净,便器洁净无黄渍。
(三)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共用车库的地面、门窗、消防栓、指示牌、指示灯、车位档、防火门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车库的集水坑和排水沟盖板,应保持畅通,无积水、无污迹和杂物、无异味、空气流通。
(四)道路保洁:小区道路应保持平整。每日清扫1次,道路地面无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目视基本干净、整洁。
(五)绿化带保洁:绿化带、草地,目视基本无杂物、无污渍、无垃圾。
(六)休闲、娱乐、健身设施保洁:休闲、娱乐、健身设施表面应保持基本干净,无灰尘污渍,目视游乐场内及其周围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脱漆、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七)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门卫、岗亭的内外门窗玻璃及窗台和墙、地面保持基本干净、整洁。工、器具排放整齐、有序。监控探头外表干净无灰尘。
(八)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桶、果皮箱每日清运1次,垃圾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散落垃圾不明显、无明显污迹。
(九)垃圾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由业主自己送至指定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垃圾运送过程有防掉落或飞扬洒落措施。
(十)卫生消杀:针对灭蚊、蝇、蟑螂、灭鼠的实际需要和季节特点制定具体计划。按照社区卫生消杀的要求进行。
四、绿化养护与管理
(一)草坪:整块草地基本无明显的草荒,发现草荒的,应及时补种。无大面积病虫害;草坪平整,留茬高度控制在10厘米以下;无明显的堆物堆料、搭棚、践踏、侵占现象。按照社区管理的责任范围,根据草坪种类、季节、生长周期、天气、土质等情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发生病虫害及时喷药。
(二)树木: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没有明显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杈。 按照社区管理的责任范围,叶色基本正常,严重黄叶、焦叶、卷叶以及有虫屎、虫网、积尘叶的柱树在15%以下;乔木根部无30厘米高以上荫蘖枝,无过长杂草、杂物;发现病虫害及时处理。
(三)花坛:花卉长势良好,较好体现花坛设计要求,保持清晰的图案和适宜的高度。
五、交通、车辆管理
(一)设置露天停车场的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明示,收费规范;
(二)有较为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
(三)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四)维持交通秩序,发现车辆未上锁及乱停乱放进行忠告或纠正,发现偷盗车辆、破坏交通设施等现象及时制止;
(五)封闭停车场由专人管理,车辆进出离场有检查、记录,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
(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保管责任。
六、给排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一)化粪池每年清理1次,出入口畅通,井内无积物浮于面上,池盖无污渍、污物,清理后及时清洁现场;
(二)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及时更换;
(三)每半月清扫1次排水明沟内的泥沙、纸屑等垃圾,清除沟内生长的杂草,排水畅通,无积水;
(四)每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清理管道的垃圾,井盖上无污渍、污物,堵塞及时疏通。
七、道路设施
(一)加强道路维修与养护,制定详细的道路维修养护计划;
(二)保持居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
(三)设立报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发现损坏及时修补,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
八、消防
(一)禁止在消防通道设置路障;
(二)保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
(三)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时,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修理;
(四)发现火警要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力量救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派人接应消防车,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九、档案资料
(一)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二)合理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三)及时变更登记,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