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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
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
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苏州,进一步提升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办事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依法公开、便民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公共企事业单位自身活力,提高依法办事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苏州服务。
(二)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公开原则。既要按依法、便民、高效的要求对外公开,又要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要求对内公开。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方便监督原则。要方便群众知情、办事,有利于群众参与和各方监督。有利发展原则。要通过办事公开,提升形象,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增强公共企事业单位活力、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形象为出发点,经过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符合苏州实际的办事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充分实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升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实施办事公开的范围
(一)教育、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承担政府职能的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二)水利(水务)、供电、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行业)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企业。
(三)科技、建设、房管、市政公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利(水务)、农林、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工商、质监、国土、文广、体育、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气象及广电总台等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邮政、火车站、各通信企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工作内容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总的任务是:严格按照《条例》及中央、省的要求,深化认识,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创新载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办事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苏州服务。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切实抓好便民服务中心等办事公开载体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公共信息亭和市(县、区)、镇、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及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是全市集中公开为民办事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要把便民服务中心、公共信息亭和市(县、区)、镇、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作为办事公开头等大事来抓。已经建立的市、市(县、区)两级便民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拓展便民服务的整体功能,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除了完善现有的便民服务、监督管理功能外,要逐步建设成为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阵地,市民群众咨询、投诉、求助的主渠道。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技术支持,保障资金投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市民群众向所有公共服务单位咨询、投诉、求助的事项,都能在便民服务中心得到接受和处理。同时,通过完善工作网络,整合热线资源,逐步实现“一个号码对外,一条热线全管”。要进一步加快公共信息亭向各市(县、区)、镇及城市社区延伸的步伐,加快在全市所有镇、社区设立基层便民服务大厅及网络建设的步伐,使市民、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办事信息,进一个门就能办完所有事情”。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搭建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办事公开平台,除了在各地各部门主要办事公开载体上公开办事信息外,还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建设好本单位网站、服务窗口等多种公开平台。
(二)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形成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制定和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逐步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评议、群众监督、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强对推行办事公开工作情况的考评,坚持以绩效考评为核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先选优”、创建文明单位(行业)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完善群众投诉和监督处理制度。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办事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明确受理部门,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群众投诉事项。
(三)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及中央、省、市推行办事公开的要求,抓紧制定并完善本地本系统本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一要编制完善《办事公开目录》及指南。《条例》第十九条对编制公开目录及其指南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年底前编制完善并在网上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及指南。二要全面规范办事公开对内对外的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凡是与企业、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必须对外公开。要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办事过程中最易引发和滋生不正之风的环节,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让公众了解,让群众监督,让百姓受益。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和医疗机构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办事公开的综合效应,着力解决“上学”、“看病”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供水、供电、供气和公交、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实施价格听证、接受咨询投诉等制度,将办事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服务承诺、岗位规范、纪律规定、监督渠道以及收费项目的内容、依据、标准等全部对外公开,进一步树立“以服务树形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防止以增加服务功能为理由,变相收费或强行收费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范对外公开内容的同时,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还要根据内部民主管理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对内公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年度工作、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目标完成和人员聘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三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条例》,全面把握、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积极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办事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部门和行业作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由党委、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把办事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指导。各级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指导办事公开各项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实施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办事公开工作。要把办事公开的要求贯穿于单位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使办事公开成为基本管理制度;要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把公共服务过程的动态公开与全程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管理,建立办事公开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机构也要对所辖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敷衍塞责、不公开或假公开并造成后果的,要依照《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10月底前报苏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