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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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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瓶饮料 引发一场官司 今年3月17日,就读于苏州大学法律学院的大三学生郁子楸和朋友3人来到石路世纪烤王饮食店消费,当时小郁走进烧烤店时,并未发现店内有标明“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字样,因此在用餐过程中,他们取出了从其他商店购买的饮料以自用,然而这个举动很快就被世纪烤王的店员以“本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为由给阻止了。小郁当即表示他知道“消费者在饭店就餐可自带酒水”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店方老板给出解释,但世纪烤王的员工却表示这就是老板的规定,小郁如果要喝饮料必须用本店的。 迫于无奈,小郁只能饮用了世纪烤王店方提供的1.25升装“七喜”和2升装橙汁各一瓶,但在结帐时小郁却发现店内并没有对酒水饮料明码标价,两瓶饮料店方要收20元,而小郁随后在超市查询了两瓶饮料的价格后,却发现只要10.2元。在要求店方返还饮料的10元差价遭拒的情况下,郁子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3月20日正式将诉状交到了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索赔10元 只为要个说法 3月20日,当郁子楸来到金阊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诉状后,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被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仅有10元,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非常罕见,在我的印象中,只有北京的法院几年前审理过类似的案件。”金阊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并不掩饰对郁子楸前来立案的诧异:“他是一个较真的消费者,为的就是个说法。” 记者了解到,郁子楸在诉状中共列出了世纪烤王的三大“侵权”行为:一、被告未在店内明示“禁止自带酒水”,也没有在顾客用餐前说明不许自带酒水,当原告自带饮料准备饮用时遭到被告阻止,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二、被告没有在酒水货架上标明酒水价格,使原告误认为其所售饮料价格与其他商店饮料价格相差无几,且被告也未对原告说明售价,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三、原告被迫在被告店内购买饮料,侵犯了原告接受服务的意思自治权。 在起诉书结尾,郁子楸提出了:“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饮料差价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调解 商家退钱整改 3月31日下午,金阊区法院对此案进行法庭调解,金阊区消保委和餐饮商会的负责人也一同参加。在法庭上,消保委的负责人陈大胜说,“自带酒水”、“服务费”近年来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门,对此,苏州市物价局2008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区餐饮娱乐酒吧咖啡茶楼休闲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通知》,文件中强调了“明明白白消费”这一基本原则:经营者如需收取服务费,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实际情况,在基本的服务项目上,列出增加服务的项目、内容,根据增加服务成本的费用,合理确定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对外公示。收取服务费的,必须在顾客消费前告知其收费标准。而这些规定,世纪烤王餐饮店显然没有做到。 金阊区餐饮商会的会长朱奇敏则认为,经营者如果确实不想让顾客自带酒水,可以在门口用牌子明示“谢绝自带酒水”,这是商家的权利,不过,服务费也不是随便什么餐饮企业都可以收的,除了要达到一定的等级外,还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核准,世纪烤王这家店肯定不在此列。“如果顾客自带酒水要加服务费,餐饮店也必须尽到预先告知的义务。” 最终,法庭调解仅用了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世纪烤王餐饮店的老板退还了10元饮料差价,并主动承担了所有的诉讼费用。经营者在调解结束后也坦言,这一案件对于店方而言也是一个莫大的教训,他们以前并不了解在酒水服务方面的详细规定,法律方面的意识也比较淡薄,今后他们一定会及时整改。而陈大胜则表示,首例“酒水服务”买卖合同纠纷案以消费者的胜诉告终,在眼下来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它不仅对今后苏州的“自带酒水”问题处理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无疑是打了一针“强心剂”,今后消保委将鼓励市民在与经营者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勇敢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采访手记:昨天,记者在采访途中随意走进几家餐饮店,发现 “小心保管钱包”的告示远远要多过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市餐饮商会的相关人士也曾向记者透露,其实苏州有很多餐饮企业都像案例中的被告一样,并没有真正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就轻易地 “挺起了腰板”向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这种盲目的自信,来源于“同行都这么做”的约定俗成,而最终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也会让商家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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