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
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2]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44号、苏财社[2001]133号)精神,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办法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和经县(市、区)及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按规定未列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下除机关外统称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机关(或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时,根据本人工作年限(不含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实际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事业单位)上一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其中“月基本工资”,机关的为工资构成的七项之和、事业单位的为工资构成的五项之和;“工作年限”为剔除原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实际缴费年限后,按机关计发工龄工资口径确定的工作年限。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辞职或被辞退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按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与进入企业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样给予一次性补贴。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贴的手续
上述人员流动时,由其原所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填写《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流动材料一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划入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准并到帐的补贴金额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算。
3.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贴的资金来源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拨入原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四、部、省属驻苏单位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1月1日后因机构改革原因由机关流动进企业的原公务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
补 贴 发 放 核 准 表
单位社保编号 单位名称(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手册编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进原单位
工作单位 用 工
性 质 经 费
来 源 流 动
原 因
拟调入
单 位 调 动
时 间 经 费
来 源
已建立个人帐户(企业)
的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 可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
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
工资构成
单位性质 基础
工资 职务
工资 级别
工资 工龄
工资 津贴
(事业) 职岗
津贴 基础
津贴 综合
补贴 小计
机 关 —
事 业 — — —
应支付补贴金额(月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
主管部门
签 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
签 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签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调动职工原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填写;
2.本表一式七份,劳动和社保、财政、人事、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
位、
本人档案各一份。
经 办 机 构
调入地社会保险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经 办
部 门 财务科
年 月 日
业务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