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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
2006-4-2 19:41:31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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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
2006-4-2 19:41:26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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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 |
2006-4-2 19:41:25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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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 |
2006-4-2 19:41:23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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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 |
2006-4-2 19:41:22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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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1) |
2006-4-2 19:41:19 |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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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 |
2006-4-2 19:41:16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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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2006-4-2 19:41:15 |
|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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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 |
2006-4-2 19:41:13 |
| ·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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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 |
2006-4-2 19:41:10 |
| ·法(民)发(1991)21号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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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 |
2006-4-2 19:40:05 |
| ·外交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51)214号公函收悉。关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见:来函为处理在华外侨婚姻案件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不同以致发生困难,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我们以为外侨居住我国,而我国对其婚姻关系如何成立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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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
2006-4-2 19:40:00 |
|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1951年8月16日法总发字第1637号呈暨9月11日法总发字第1781号函均悉。关于请示的两个外侨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来呈所述的第二问题,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准为结婚登记,现据双方自愿在区政府登记离婚,自无不可。至第一问题,因该两日侨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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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 |
2006-4-2 19:39:59 |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报告悉。关于婚姻案件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侨,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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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 |
2006-4-2 19:39:58 |
| ·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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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 |
2006-4-2 19:39:56 |
| ·外交部:1951年11月6日发办欧字第(51)1770号函及附件悉。瑞典使馆所询我国在外侨民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瑞典经常居住的侨民相互间的离婚案件,可由瑞典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不过我们在确定这一原则时,必须考量到瑞典在我国的侨民离婚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苏联等国侨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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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
2006-4-2 19:39:51 |
| ·外交部办公厅: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 一、附件提到的第二起案件,本国人常效武的判刑问题,常效武订婚后而与越侨曾群芝同居。仅是一私通奸关系,对此双方未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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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丹麦驻华使馆询问婚姻问题提出意见的复 |
2006-4-2 19:39:49 |
| ·外交部办公厅:你部本年3月11日发办签(54)号第406/486号公函收悉。兹对所询问题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根据丹麦使馆致你部照会,安德斯于1940年在青岛和苏联人伊奥劳夫斯基结婚时是中国籍;现居丹麦,无国籍。查所附离婚据,开头就说明女方是无国籍的立陶宛人。国籍问题对他们结婚及离婚的效力是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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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
2006-4-2 19:39:46 |
| ·湖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1月28日法行调字94号函悉,关于本国人与外侨或旅外华侨婚姻问题的处理,因涉及外交与侨务,本院曾与有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致未能及时答复。现经研究,同意来文第三项内所述意见。 此复 附: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华侨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 法行调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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